1985 年 3 月 15 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牛场镇沙沟村村民杨正发与张大林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一千二百元价款购得四棱碑垭口的房屋及对应宅基地。此后他自筹资金改扩建为占地一百五十平方米的两层房屋,在此居住、经营零售生意。
谁也不曾料到,这片承载了一家人生计的宅基地,会在此后数十年间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纷争,而纷争的焦点,早已从 "房屋是谁的" 演变为 "案子是怎么审的"。
2002 年,镇雄县牛场镇政府开展坡地改造工程,就近爆破采石。据杨正发反映,爆破点距其房屋不足一米,飞石击穿屋顶,墙体大面积震裂,房屋损毁严重。
杨正发服刑期满返乡后发现,原有房屋已被全部损毁,宅基地先后被黄坤侵占。他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宅基地、赔偿损失。
2020 年 9 月 2 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五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案号为(2020)云 0627 民初 8491 号。
杨正发的代理律师、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磊此后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还原了当天庭审的异常情形: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证人一早到庭,因当天到法庭解决纠纷的人较多,开庭时间到后双方在法庭大厅等待约半小时。随后,五德法庭一名李姓法官告知双方 "案件太多,处理不过来",让双方先到调解室做笔录。
于是,在五德法庭一楼立案室旁的调解室里,由书记员一人完成了整场问话、事实核对与庭审笔录。人民陪审员未参与庭审。审理过程中,李姓法官曾到过调解室一次,但并未主持庭审。笔录做完后双方离开,此后法庭未再要求双方到庭处理此案,直至判决书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民事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主持庭审;书记员仅负责庭审记录工作,不具备独立开庭审理、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职权。
一份由书记员独自完成的庭审笔录,支撑起了一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他先后两次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全套材料:书面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牛场派出所、沙沟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牛场派出所、沙沟村委会出具的权属佐证材料;以及一份日后被他视为关键证据的文件 —— 牛场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十万元住房受损补偿协议。
据杨正发反映,二审法院未安排证人出庭,未组织证据当庭质证。在(2021)云 06 民终 1128 号二审判决书中,通篇未提及他提交过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杨正发依法委托执业律师担任全权代理人,授权委托手续齐全。
然而,据杨正发及其代理律师反映,再审办案部门全程未向代理律师送达开庭传票、案件进展通知或裁判文书,仅单方面联系杨正发本人。代理律师可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其未收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通知或文书。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获得专业法律帮助、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当代理律师被隔绝于程序之外,当事人的应诉辩护权便形同虚设。
在杨正发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那份盖着牛场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补偿协议最为关键。
2021 年 2 月 8 日,牛场镇人民政府、沙沟村委会与杨正发经协商,出具《关于沙沟村沙坝村民组杨某某在四棱碑组住房受损补偿一事的情况说明》,文件加盖牛场镇人民政府公章,载明两项关键事实:其一,2002 年镇、村组织坡地改造采石爆破,造成杨正发住房严重损坏;其二,政府承诺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前向杨正发支付房屋损毁补偿款十万元。
一份由行政机关加盖公章、自认爆破造成房屋损坏并承诺赔偿的书面文件,在法律上属于直接证据。然而,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这份协议始终未被采信。两级法院仅凭侵权人黄坤的单方口头陈述,便认定杨正发不享有合法权属,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与这份协议一同被忽视的,还有完整的权属证据链:1985 年的房屋买卖协议、建房施工人员高宗友的情况说明、炸地基施工人员李有书和孟万贵的证人证言。
两级法院驳回杨正发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杨正发一方认为,这一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案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行为发生于 1985 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当时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流转按照村规民约、村民自愿交易履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宅基地过户手续。以今日之法律衡量三十余年前的交易,有违 "法不溯及既往" 的基本法治原则。
更为关键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制的对象是 "非法占地建房行为人"。本案中,非法侵占地基、擅自建房的是黄坤,而非合法购房、长期占有使用土地的杨正发。将该法条适用于杨正发,适用对象完全颠倒。
2025 年,中央巡视组进驻云南省昆明市,杨正发当面递交完整的案件申诉材料,巡视组工作人员告知线索将逐级交办处置。此后多年,他持续跟进卷宗流向:镇雄县相关部门称材料已移交昭通市级单位,昭通市方面又称卷宗已上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正发多次亲自前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窗口、立案大厅查询,办案系统中查不到该巡视交办线索的任何存档或移交记录。市、县两级部门仅以口头答复敷衍,一份中央巡视组交办的重要线索,就此下落不明。
二十余年间,杨正发先后八九次奔赴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家信访局、中央社会工作部当面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据他反映,所有材料逐级转回云南后,均被当地职能部门搁置;线下办事窗口收取材料后,多次拒绝出具接收回执;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至今未向他出具任何书面核查或答复文书。
一个普通公民,穷尽了诉讼、信访、巡视反映等所有法定救济渠道,却始终得不到一个书面的、负责任的答复。
其一,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对一审、二审、再审全部涉案审判人员及办案人员启动调查程序,查实庭审程序违法、证据未予质证、代理律师被隔绝等问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其二,撤销原判、异地重审。 依法撤销(2020)云 0627 民初 8491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云 06 民终 1128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及全部再审驳回文书;鉴于镇雄县、昭通市两级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存在系统性程序问题,恳请上级机关指定云南省内异地基层法院对本案重新立案、公开开庭审理,完整采信权属证据及政府补偿协议,实地勘查现场,调取原始档案,依法判决侵权人返还宅基地、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其三,核查巡视线索、整治信访搁置。 立即核查 2025 年中央巡视组交办本案线索卷宗的完整流向,查清遗失、隐匿交办材料的责任人员并依规追责,向杨正发书面反馈核查结果;整治地方职能部门搁置进京申诉材料、拒不出具接收回执、长期推诿不答复的问题;全部核查处置完成后,向杨正发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处理结果。
其四,开展行业整改。 督促昭通市、镇雄县两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庭审程序违规、当事人证据未予质证、代理律师权利被漠视、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开展专项自查整改,完善案件全流程监督机制,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从 1985 年的一纸买卖协议,到 2002 年的一声爆破巨响,再到 2020 年那场没有审判员的庭审 —— 杨正发的故事,是一个普通公民面对司法程序失范时的无力与坚持。
他所要求的,并不复杂:一场有审判员主持的庭审,一份被认真质证的证据,一位能正常履职的代理律师,以及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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